2022-01-11 16:54:35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2022年1月11日 |
發文機關: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各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租賃企業和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
為妥善應對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提升充換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現就做好懸掛各類型號牌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保障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則上各對外經營的公共充換電場(站)應對以下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號牌分類遵從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6)規定。
(一)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新能源汽車;
(二)懸掛大型汽車號牌、小型汽車號牌、使館汽車號牌、領館汽車號牌、港澳出入境車號牌、教練汽車號牌、警用汽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入境汽車號牌的新能源汽車。
二、各對外經營的公共充換電場(站)應通過升級道閘等入口管理系統等方式,允許懸掛上述汽車號牌的新能源汽車駛入本場(站)享受充換電等服務。
三、各對外經營的公共充換電場(站)應堅持“安全至上、量力而行”的原則,為懸掛上述汽車號牌的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等服務。因涉及安全、技術、環境、衛生等問題,不適宜對某特定領域、品牌等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公共充換電場(站)運營企業應在作出決議后10個工作日向我局報備,并在各場(站)外設置醒目標識。
四、各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租賃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其生產、銷售、租賃的新能源汽車在公共充換電場(站)的充換電行為進行限制或變相限制,法律法規和國家、四川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違反上述規定的,我局將視情況采取扣減考核分、暫緩獎補資金發放、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等方式給予處罰。涉嫌違法違規問題將會同或移送相關部門作進一步處理。
特此通知。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11日
(聯系人:高曌,61881638;羅梅嘉,6188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