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4 15:09:13
發文字號:川經信汽車函(2022)483號 | 發布日期:2022年7月14日 |
發文單位: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及省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支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20〕16號)精神,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9〕296號),現就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政策獎勵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圍
(一)智能汽車公共平臺支持。支持國內領先的,投資大、產業帶動強的智能汽車研發創新、技術認證、測試場等公共平臺建設。
(二)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獎勵。支持有條件的市(州)重點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領域開展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
二、基本條件
(一)智能汽車公共平臺支持。
1.申報單位應為平臺所屬單位。
2.平臺應取得省級及以上研發創新、技術認證、檢驗檢測能力(三者取得一個即可),或具備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授權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資質。
3.平臺應具備國內領先的測試認證系統或取得國內領先的研發創新成果。
4.申報單位應依法登記注冊、依法納稅、依法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布局,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行業帶動性較強,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良好,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
(二)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獎勵。
1.申報單位為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2.申報市(州)應投入氫燃料電池汽車10輛及以上,并配套建設加氫基礎設施。往年已取得此項支持的市(州),在前期示范基礎上再新增投入氫燃料電池汽車或增建加氫基礎設施,僅對其增量部分予以支持。
3.示范運營期間相關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
三、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應按照申報資料清單(詳見附件1)準備相關資料并裝訂成冊。
(二)智能汽車公共平臺支持由申報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薦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央屬、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申報材料需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推薦上報。
(三)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獎勵由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收集匯總本地示范情況后,直接向經濟和信息化廳申報。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審核把關。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有關單位申報,落實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專人審核,嚴格執行申報審核等相關要求,重點審查申報材料是否完整齊全真實有效、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是否存在重復申報等,并出具審核推薦意見。正式推薦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時,需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壓實主體責任。申報單位應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申報項目的重復性負主體責任。如發現申報單位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核實3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工業發展資金。
(三)嚴格申報紀律。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要切實做好資料申報、推薦等組織工作,不得設置高于本通知要求的限制條件或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本通知要求之外的材料,不得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敷衍塞責。
(四)申報時間要求。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2022年8月31日前將初審后的申報資料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逾期不予受理。
聯系人:汽車產業處李妍,聯系電話:028-86265957
附件:1.申報資料清單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