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6 11:13:20
發文字號:工信部無〔2021〕181號 | 發布日期:2021年12月6日 |
發文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
? ? ? ? ? ? ? ? ? ? ? ? ? ? ? ? ? ?? 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
???????? 第一條 為推動汽車智能化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加強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法規規章,參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汽車雷達,是指作為機動車的一部分,在機動車出廠前完成裝載及功能性、安全性測試,為機動車智能駕駛提供輔助手段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移動電臺。
第三條 規劃 76-79GHz 頻段用于汽車雷達,主要使用場景包括自適應巡航控制、防撞、盲點探測、變道輔助、泊車輔助、后方車輛示警、行人探測等。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該頻段不能用于其他類型陸基雷達,也不能用于在航空器(含無人機、氣球、飛艇等)上裝載使用的雷達。
第四條 在 76-79GHz 頻段內設置、使用汽車雷達,無需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應當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汽車性能、安全駕駛、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環境輻射限值的規定。
第五條 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汽車雷達設備應當符合“汽車雷達的射頻技術要求”(見附件 1),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 ? ? ? ?第六條 設置、使用汽車雷達不得對同頻段或相鄰頻段內依法開展的固定、移動、衛星固定、業余、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 ? ? ? ?第七條 為保護工作在同頻段的射電天文業務,裝載汽車雷達的車輛不得駛入我國相關射電天文臺的干擾保護距離內(見附件 2)。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將上述干擾保護距離作為劃設當地射電天文臺電磁環境保護區的依據之一。
? ? ? ? ? 第八條 汽車雷達和汽車整車制造企業應當通過采取主動式、被動式或數字技術等干擾規避措施(見附件 3),提高汽車雷達自身的抗干擾能力,減少或預防工作在同頻段汽車雷達之間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
? ? ? ? ? ?第九條 汽車雷達和汽車整車制造企業應在車輛等相關產品使用說明中,特別說明使用汽車雷達實現的不同自動駕駛等級功能存在局限性,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南,避免由于汽車雷達之間的干擾而產生交通安全隱患或者事故。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設置、使用汽車雷達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時,可向所在地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汽車雷達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的應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配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 24.25-26.65GHz 頻段車載雷達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符合原規定且已投入使用的 24.25-26.65GHz 頻段車載雷達設備,以及在我部 2019 第 52 號公告實施前(2019 年11月19日)已投入使用的76-77GHz頻段車輛測距雷達設備,原則上可用到報廢為止。? ? ? ? ? ?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
1.汽車雷達的射頻技術要求
2.我國相關射電天文臺及與汽車雷達之間的干擾保護距離
3.汽車雷達的使用及干擾規避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