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8 09:55:10
成經信財〔2021〕14號
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發改局、公安局:
為落實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成財規〔2019〕1號)等有關政策,經市經信局等5部門共同研究,現將我市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非本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需委托本市全資銷售子公司或授權委托本市經銷商(以下簡稱代為提交申報資料企業)代為提交申報資料。
二、申報條件
(一)在本市銷售,且2018年及以前年度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已完成中央財政補貼清算的新能源汽車。
(二)車輛狀態應為正常。車輛狀態不正常的(包括:逾期未檢驗、報廢、被盜搶等),待車輛恢復正常狀態后,可在下一批次直至最后一批次時重新申報(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報資料);2015(2015年4月12日-2015年12月31日上牌登記車輛,下同)、2016、2017年度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上牌登記的車輛,因車輛狀態不正常未獲市級補貼資金,現已恢復正常狀態的,此次可申報(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報資料)。已全額獲得市級補貼的車輛不得重復申報。
(三)汽車生產企業應不屬于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取消補貼的情形。
三、補助標準
2017、2018年度上牌車輛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給予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50%的市級配套補貼;2015年度、2016年度上牌車輛給予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60%的市級配套補貼。
四、申報、轉報時間和受理單位
(一)申報時間及受理單位。汽車生產企業或代為提交申報資料企業于2021年4月23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轉報時間及受理單位。各區(市)縣主管部門于2021年4月29日前將汽車生產企業申報資料轉報至市經信局。
五、申報和轉報要求
(一)申報要求。企業申報材料按照附件1至附件3提供。
(二)轉報要求。相關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科技、發改、公安部門,組織轄區內汽車生產企業或代為提交申報資料企業開展申報工作,并會同財政、科技、發改、公安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審核合格后按照附件4提供轉報資料。
(三)時限要求。請嚴格遵守申報和轉報時限。
以上(一)、(二)項材料一式五份。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六、咨詢電話
(一)市經信局汽車產業處:楊祝慶;61881638
(二)市財政局產業服務和財源建設處:黃羽;61882554
(三)市科技局高新處:馮薇;61881731
(四)市發改委環資處:楊曉琨;61886131
(五)市公安局交管局:張俊鋒;87850019
附件:
1.汽車生產企業資料
2.消費者資料
3.代為提交申報資料企業資料
4.區(市)縣相關部門報告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