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5 14:59:29
成都市綠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生態圈聯盟團體標準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成都市綠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生態圈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團體標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聯盟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成都市綠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生態圈聯盟章程》(以下簡稱《聯盟章程》)等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成都市綠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生態圈聯盟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是根據行業和市場需求,組織會員審查、批準并發布,在汽車領域供會員單位和社會采用的標準。
第三條 團體標準在制修訂和實施過程中接受國家和行業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 團體標準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與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持一致。優先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領域制定團體標準,規范行業發展和適應市場需求。鼓勵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
第二章 團體標準的組織管理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聯盟負責團體標準的統一管理。
第六條 聯盟理事會負責審議團體標準以及相關管理制度。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相關職責。審議規則按《聯盟章程》執行。
第七條 聯盟秘書處是團體標準工作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落實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相關決議,開展標準化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
第二節 標準編號與文件管理
第八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團體代號由聯盟英文名稱縮寫CDAIA組成。
第九條 針對一個標準化對象,原則上應編制成一項標準并作為整體發布。在標準篇幅過長、后續內容相互關聯等情況下,可根據需要編制為分部分標準或系列標準。
第十條 分部分標準編號從阿拉伯數字1開始,并用下腳點與團體標準順序號隔開,如“T/CDAIA xxxx1—xxxx”。
第十一條 系列標準的每一項標準編號按照單項標準進行號,如“T/CDAIA xxxx—xxxx”。
第十二條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團體標準編號采用雙編號,如“T/CDAIA xxxx—xxxx”。
第十三條 聯盟標準化工作中產生的制度文件、標準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聯盟歸檔。
第三章 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標準制修訂過程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復審和廢止等程序,標準制修訂應按順序執行。
第一節 提案
第十五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項目由標準需求者(行業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向聯盟提出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提案。立項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團體標準立項申請表(附件1);
(二)團體標準草案;
(三)其他有助于說明團體標準立項情況的文件。
立項申請的標準分多個部分的,各部分應分別提供團體標準立項申請表、團體標準草案等材料。
申請單位應確保立項申請材料內容完備、準確無誤,并對內容負責。
第二節 立項
第十六條 在收到團體項目意見后,征求相關專家對提案進行必要性以及對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的論證評估和審核,形成團體標準立項評審表(附件2)。評審通過論證的項目,正式下達團體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全體成員范圍內通報,同時將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進行公示。
第三節 起草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一經立項,應當確定主要起草人員,組成起草工作組進行相關準備工作,由聯盟審定后,開展團體標準的研究和編制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分析、調查、實驗驗證等。團體標準的編寫參照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規定執行。
第四節 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工作組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后,提交聯盟審核。
第十九條 聯盟采用信函征求意見或者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的形式。征求意見材料應當包括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起草工作組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并認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礎上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必要時可以重新征求意見。在完成征求意見工作后,起草工作組正式提交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3),一并提交至聯盟。
第五節 審查
第二十條 標準征求意見階段形成的團體標準審查表(附件4)應交至聯盟秘書處備案存檔,并供項目專家組評審使用。項目專家組對團體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規范行業、適應市場需求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聯盟秘書處收到送審申請及送審材料后,進行初步評審。評審合格的,由聯盟秘書處組織項目專家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工作可以采用會議評審(包括視頻會議)或者函審并填寫審定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5評審意見匯總處理表)。審查專家組成員應不少于5人,審查意見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3/4同意方為通過。起草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專家不能參加表決。
第六節 批準
第二十二條 聯盟秘書處負責組織對團體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于不符合標準編寫及標準審查的有關規定的材料,將退回起草工作組進行修改。對于審查合格的材料,由秘書處組織審查批準。
第七節 發布
第二十三條 通過批準的標準,發放標準編號,并由聯盟簽發。制修訂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由聯盟按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存檔。
第八節 復審和廢止
第二十四條 聯盟應根據行業發展實際和標準實施情況適時組織復審工作,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二十五條 復審結論應給出團體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并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確認繼續有效的團體標準不改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標準發布時,在標準封面的團體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確認修訂的團體標準按照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年代號改為新發布年代號;
(三)確認廢止的團體標準予以廢止。
第四章 知識產權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團體標準涉及專利時,按照GB/T 20003.1—2014《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和《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處理。
第三十條 在團體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立項申請單位和團體標準起草工作組應及時向聯盟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提供相應專利信息及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未按要求如實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專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屬于聯盟所有,聯盟秘書處統一負責團體標準的出版和發行事宜。會員單位可無償使用聯盟團體標準,但未經聯盟同意不得私自印發、傳播和銷售團體標準的紙質或電子文本,聯盟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團體標準的經費
第二十八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經費的來源:
(一)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補助經費;
(二)開展專業領域標準化咨詢、服務等工作收入;
(三)標準出版銷售等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聯盟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