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4 11:07:13
發文字號:成經信規〔2024〕13號 | 發布日期:2024年9月20日 |
發文機關: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運輸局 |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3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與示范運營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與示范運營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已經成都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公安局? ? 成都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9月20日? ? ? ? ? ? ? ? ? ? ? ? ? ? ??
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與示范運營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規范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示范,推動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加快我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速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以最終實現自動駕駛為目的裝配有智能網聯系統的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道路(區域)進行的自動駕駛功能道路測試行為活動(以下簡稱道路測試),及其載人載物運行的行為活動(以下簡稱示范應用)和具有商業化探索性的載人載物運營活動(以下簡稱示范運營),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組成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負責統籌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示范工作。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市運行和政務服務辦、市科技局、市應急局等相關市級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參與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組織召開聯席工作會議,協調處理聯席工作日常事務,協調做好5G網絡支撐等通信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協調車聯網專用頻段的使用申請和接入調度。
市公安局負責牽頭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跨區(市)縣區域的道路(區域),負責核發及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負責處理交通事故及相關事項。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將智能網聯汽車交通運營數據接入TOCC(交通運行協調中心),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道路(區域)職責范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指導智能網聯汽車在交通運輸領域開展示范運營和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道路(區域)職責范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城管委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道路(區域)職責范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城市運行和政務服務辦負責“車路云一體化”數據接入CIM(城市信息模型)平臺,協調全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傳輸數據標準、接口統一。
市科技局負責支持企業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關鍵技術攻關及創新產品研制。
市應急局負責指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事故調查。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建設轄區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道路(區域),組織開展轄區范圍內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及其行業監管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四條?牽頭部門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作為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支撐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等工作。
第五條?牽頭部門組織成立由智能網聯汽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智能網聯汽車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論證評估,出具專家意見。
第三章??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道路(區域)
第六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道路(區域)是指用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公共道路(區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
未跨區(市)縣區域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道路(區域)由所在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開展相關道路(區域)的論證和評估,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合格后由所在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發布,同時報備牽頭部門。
跨區(市)縣區域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道路(區域)由市公安局牽頭,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管理單位、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和評審,評審通過后發布實施。
第四章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示范運營主體、安全員及車輛
第七條?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分為普通駕駛(駕駛位監控)和遠程駕駛(遠程監控)兩種方式。
第八條?道路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道路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不少于500萬元/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不少于500萬元/車的事故賠償保函);
(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道路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道路測試車輛進行事件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具備對道路測試車輛及遠程監控平臺的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示范應用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申請、組織示范應用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一個單位或多個單位聯合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或多個獨立法人單位組成的聯合體;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或示范應用運營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由多個獨立法人單位聯合組成的示范應用主體,其中應至少有一個單位具備示范應用運營服務能力,且各單位應簽署運營服務及相關侵權責任劃分的相關協議;
(四)對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不少于500萬元/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不少于500萬元/車的事故賠償保函,購買每座不少于200萬元的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五)具有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方案;
(六)具備對示范應用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七)具備對示范應用車輛進行事件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八)具備對示范應用車輛及遠程監控平臺的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示范運營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示范運營申請、組織示范運營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一個單位或多個單位聯合體,應滿足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相關要求,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交通運輸經營資質,或者合作單位具備相應的交通運輸經營資質;
(二)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三)配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安全員;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和事故處理培訓,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符合國家和行業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申請開展遠程駕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主體除分別滿足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相應條件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立遠程監控平臺及完備的通訊系統,能實現車輛與遠程監控平臺的實時移動通信,在遠程駕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遇到緊急突發情況時,能通過遠程監控及時接管車輛,保障安全;
(二)具備遠程駕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風險分析及應對方案;
(三)開展遠程駕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時,應確保遠程控制設備有效運作。
第十二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須配備安全員。安全員是指經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主體授權,經專業技能和安全培訓等必要培訓,負責車輛安全運行,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四)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六)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記錄;
(七)熟悉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示范應用和示范運營方案,掌握車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操作方法,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遠程駕駛安全員還需滿足以下要求:
1.遠程駕駛安全員人車比原則上不得低于1:3,根據車輛的實際運行情況及技術進展情況,可適時申請調整人車配比;
2.遠程駕駛安全員應通過遠程控制設備實時監控車輛狀況及周邊環境,發生緊急情況或失控狀況時能及時介入操控車輛。
(十)示范運營安全員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相應的交通運輸從業條件,符合從事示范運營行業的相關資質要求;
2.具備100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操作經驗。
第十三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具備智能網聯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和專業作業車,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
(二)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項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三)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至4項信息,并自動記錄和存儲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不少于90秒至事發后不少于30秒的下列各項信息,存儲時間不少于1年:
1.車輛標識(車架號等信息);
2.車輛控制模式;
3.車輛位置;
4.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
5.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
6.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
7.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
8.反映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
9.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選項);
10.車輛故障情況(選項)。
(五)遠程駕駛車輛還需滿足如下條件:
1.遠程駕駛車輛的遠程控制設備應能夠實時傳輸車輛狀態、外部情況、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車輛故障等情況;
2.遠程駕駛車輛需具備冗余系統,確保在系統發生故障、通訊網絡中斷或運行狀態超出設計運行范圍時,車輛能夠立即轉為最小風險條件下的運行模式;
3.遠程駕駛車輛應能清晰分辨車輛控制命令來源,并反饋至遠程監控平臺。
第五章??道路測試申請
第十四條?道路測試主體應確保道路測試車輛在測試區(場)等特定區域已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其中:
(一)道路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測試。測試內容應包括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檢測項目(見附件1)及其設計運行范圍所涉及的項目;
(二)進行實車測試的測試區(場)的運營主體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三)第三方檢測機構應對測試結果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申請遠程駕駛道路測試的車輛還應以普通駕駛模式在我市累計測試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配置相同的車輛共同累計),或在指定封閉場地遠程駕駛單車測試里程不少于1000公里。
第十五條?道路測試主體向管理單位提交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附件2)和其他相關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出具評審報告。牽頭部門向道路測試主體通知審定結果。
第十六條?開展道路測試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道路測試主體向市公安局提交相關材料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二)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范圍應當根據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道路(區域)合理限定。
(三)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測試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在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申請新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七條?道路測試主體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道路測試車輛,應向管理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道路測試主體需要變更安全員等基本信息,向管理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車輛配置及道路測試項目發生變更的,需重新進行相應測試。
第十九條?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必須保證真實性、合法性。
第二十條?道路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第二十一條?申請主體已經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通過附件1所列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及其設計運行范圍涉及的檢測項目,擬在成都市開展道路測試的,不再重復進行相同項目的測試,申請開展遠程駕駛道路測試的,還需滿足第十四條第(四)款的里程要求。申請主體向管理單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論證以及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后,獲得成都市道路測試資格。
第六章 ?示范應用申請
第二十二條?申請普通駕駛示范應用的車輛,應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普通駕駛道路測試。
申請遠程駕駛示范應用的車輛應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5000公里的遠程駕駛道路測試。
第二十三條?示范應用主體向管理單位提交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附件2)和其他相關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出具評審報告。牽頭部門向示范應用主體通知審定結果。
第二十四條?開展示范應用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示范應用主體向市公安局提交相關材料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二)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范圍應當根據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道路(區域)合理限定。
(三)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示范應用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在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申請新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二十五條?示范應用主體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應用車輛,應向管理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示范應用主體需要變更安全員等基本信息,向管理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必須保證真實性、合法性。
第二十八條?示范應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第二十九條?已在國內其他省、市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的申請主體,擬在成都市相似場景的道路(區域)開展類似活動的,同時在其他省、市完成第二十二條相應條件可以申請開展示范應用。申請主體向管理單位提交在其他省、市開展示范應用的相關證明等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論證以及牽頭部門審核通過,獲得成都市示范應用資格。
第七章 ?示范運營申請
第三十條?申請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示范運營的主體,應在全國范圍內累計獲得10張以上的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牌照,在開放道路測試與示范自動駕駛累計里程不少于20萬公里,且單車自動駕駛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其中申請載人示范運營的主體應累計開展載人示范應用5000人次以上。
第三十一條?申請普通駕駛示范運營的車輛應在擬示范運營道路(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360小時或1500公里的普通駕駛示范應用。
申請遠程駕駛示范運營的車輛應在擬申請示范運營的道路(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5000公里的遠程駕駛示范應用。
第三十二條?示范運營主體向管理單位提交智能網聯汽車示范運營安全性自我聲明(附件2)和其他相關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出具評審報告。牽頭部門向示范運營主體通知審定結果。
第三十三條?智能網聯汽車示范運營可以收費,相關費用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前應向社會公布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示范運營主體提前將線上或者線下服務方式告知服務對象,相關服務標準參照行業規范執行。
第三十五條?示范運營主體應當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完善安全責任體系并制定風險分析及應急預案,組織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風險預防應急演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示范運營主體應建立完備的運營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完善服務評價體系及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定期向牽頭部門提交包括示范運營概況、服務質量、乘客評價投訴處理情況、交通違規及事故處理等內容的階段性總結報告。
第三十七條?開展示范運營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示范運營主體向市公安局提交相關材料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二)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范圍應當根據示范運營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道路(區域)合理限定。
(三)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示范運營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示范運營安全性自我聲明在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申請新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三十八條?示范運營主體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運營車輛,應向管理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示范運營主體需要變更安全員等基本信息,向管理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示范運營安全性自我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必須保證真實性、合法性。
第四十一條?示范運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第四十二條?已在國內其他省、市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示范運營的申請主體,擬在成都市相似場景的道路(區域)開展類似活動的,同時滿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相應條件可以申請開展示范運營。申請主體向管理單位提交在其他省、市開展示范運營的相關證明等材料,管理單位轉報牽頭部門。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論證以及牽頭部門審核通過,獲得成都市示范運營資格。
第八章??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公安局牽頭在跨區(市)縣區域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的道路(區域)周邊發布相關活動的時間、項目內容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并設置相應標識或提示信息。遠程駕駛應當特別注明。
第四十四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要求
(一)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時應隨車攜帶安全性自我聲明以及《道路測試方案》或《示范應用方案》或《示范運營方案》備查,示范運營時還應隨車攜帶交通運輸經營資質、安全員相關從業資格證明備查。
(二)不得在公共道路上開展制動性能試驗。
(三)車輛應在車身張貼相應的“普通駕駛道路測試”“普通駕駛示范應用”“普通駕駛示范運營”“遠程駕駛道路測試”“遠程駕駛示范應用”或“遠程駕駛示范運營”標識。
(四)道路測試過程中,除測試人員和用于模擬貨物的配重外,車輛不得搭載其他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在示范應用和示范運營過程中,可按規定搭載探索商業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貨物,示范主體應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載的人員和貨物不得超出車輛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五)車輛從停放點到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道路(區域)的轉場,應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六)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主體在相關活動中,相關數據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儲等活動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其中示范運營有關數據須接入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數據平臺。
(七)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主體應每6個月向管理單位提交階段性報告,并在相關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管理單位及時轉報牽頭部門。
第四十五條?根據相關部門的管理要求、車輛的安全狀況等,牽頭部門可以要求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主體調整方案或暫?;顒?。
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相關活動:
(一)車輛與相應安全性自我聲明及其相關材料不符;
(二)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未按規定重新申領或者被撤銷;
(三)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其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但測試車輛無責任時除外;
(五)車輛有違反國家、四川省相關規定或本細則的行為或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
終止車輛的相關活動時,市公安局應當收回或作廢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九章 ?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第四十六條?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安全員或對應主體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定責任,對應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車輛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對應主體立即停止相關活動,按交通事故規定程序處理,同時立即報告牽頭部門。
第四十九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主體每月應將相關活動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情況上報牽頭部門。
第五十條?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過程中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對應主體應以書面形式向牽頭部門提交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或違反交通法規分析報告。
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事故,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主體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第五十一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主體發生交通事故后,經整改滿足相應要求可重新開展相關活動,車輛測試里程重新開始累計。因交通事故重新開展相關活動,必須提供交通事故處理完結證明。以上情況應報牽頭部門同意。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有關定義:
(一)本細則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并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智能網聯汽車通常也被稱為智能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二)依據《汽車自動化駕駛分級》(GB/T 40429-2021),基于駕駛自動化系統能夠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的程度,根據在執行動態駕駛任務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有無設計運行范圍限制,將駕駛自動化分成0級至5級,本細則涉及的駕駛自動化等級為3至5級。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系統在其設計運行條件下持續地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系統在其設計運行條件下持續地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并自動執行最小風險策略;5級駕駛自動化(完全自動駕駛)系統在任何可行駛條件下持續地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并自動執行最小風險策略。
(三)本細則所稱設計運行條件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各類條件的總稱,包括設計運行范圍、車輛狀態和駕乘人員狀態等條件。其中,設計運行范圍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外部環境條件,一般包括:1.道路邊界與路面狀態;2.交通基礎設施;3.臨時性道路變更;4.其他交通參與者狀態;5.自然環境;6.網聯通信、數字地圖支持等條件。
(四)測試區(場)是指在固定區域設置的具有封閉物理界限及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所需道路、網聯等設施及環境條件的場地。
(五)車輛是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安全要求并裝配有智能網聯汽車系統的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
第五十三條?未列入機動車號牌發放管理相關規定的專用作業車(包括但不限于低速無人物流車、低速環衛車、低速自動售賣車等)的示范應用,區(市)縣可以參照本細則進行規范,在確保安全和暢通的情況下開展試點。
第五十四條?有條件的區(市)縣可以先行先試,通過政策創新、管理創新、模式創新等方式探索商業化運營模式,探索拓展智慧公交、專業作業車、高(快)速路測試、車路協同等智能網聯汽車應用場景,探索智能網聯汽車新產品、新技術的監管措施,進一步推動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示范工作。
第五十五條?本細則由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能進行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自2024年9月20日施行。